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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安法”三审稿作多处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51 河北日报

  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刘常俭)备受关注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今天提交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与二审稿相比,本次审议稿又作了多处修改。

  学校幼儿园门前要设置提示标志

  对于二审稿中“机动车行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时,应当减速行驶”的规定,有的委员认为这一条在现实当中不易操作。据此,草案将该款改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电子警察”处罚应告知当事人

  有的委员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因此,本次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

  罚款不出示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

  关于交通违法人员的处罚,本次审议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同时规定,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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