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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 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51 河北日报

  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刘常俭)城市居民冬季用暖,室温应达到多少才算正常,多年来,一直是供热单位和用户争论不休的问题。今天,提交会议审议的《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有望使这一问题从法律层面得以解决。

  条例规定,供热期间,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以向供热单位
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属供热单位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条例同时要求,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应当按照分户控制和计量进行设计;现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分户控制和计量的要求限期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划和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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