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劳资纠纷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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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0:33 金羊网-新快报 | |||||||||
编辑同志: 我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他们让我交接完毕后,一是没有给我交接签收的有关证明材料,二是还欠我的劳动提成报酬。此前我与他们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现在在我手头上没有任何能证明我是他们员工的证据,请问这种情况下,应如何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至美 律师解答: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随处可见。在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方面,除开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外,还有事实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尽管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能证明曾经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就可以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工卡、入职表、工资单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来信反映,当务之急你必须取得你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第二,在我们清楚自己的权益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后,关键就是要如何实现这种权益。换言之,在劳资纠纷中,我们必须重视程序,只有对程序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切实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醒广大劳动者,假如你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请务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起60天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xkbpajqb@vip.sohu.com ■本版撰文:曹晶晶华璐 本期律师点评:冼汉瑞(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