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规定再就业人员可暂缓领取失业保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1:1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哈尔滨11月22日消息(记者杨沼畔) 哈尔滨市近日出台《失业保险待遇可暂缓领取的处理意见》,解决失业人员因再就业而导致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缩短的问题。 哈尔滨市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于失业人员出现如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在逾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说明,
按照《处理意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可凭再就业手续,到本人户口所在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缓领手续,从次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继续缴费。再次就业一年以上,如果再次失业,缴费时间则重新计算,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者可将本次再就业期间核定的待遇期限与上次剩余未领的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果再次就业不满一年就失业的,仅可恢复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