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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行车道被撞车主要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5: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东莞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因为乘坐的大客车中途发生故障,三名乘客在高速公路上被疏散下车时不幸被一辆大货车撞上,造成二死一伤。尽管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为三名乘客,但大客车的运输公司还是被判承担70%的责任,运输公司不服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昨天从东莞中院获悉,这宗案件最终以法院维持原判告终。

  只要没将乘客送达运输公司即是违约

  这场交通事故发生于三年前。2003年9月10日,司机李×俊驾驶东莞市石×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客车由开平开往阳江。11日凌晨1时05分途径开阳高速公路96km+800m路段时,大客车因排气管过热,引燃车厢底部隔热层,司机李×俊马上将包括全×琚、曹×龙、叶×二等在内的数十名乘客全部疏散下车,然后开始灭火。谁知,全×琚等三人下车后走到了行车道上,结果被途经此处的一辆大货车撞上,当场造成两死一伤。事后,阳江交警部门认定,全×琚等三人随意行走,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未按规定停车,负次要责任。另据查明,大客车排气管与车厢隔热层间隙太近,散热不良,导致隔热层起火,不符合安全标准。

  乘客曹×龙的家属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大客车所属的石×运输公司对曹的死亡负责。一审法院认为,曹×龙购买车票后,即与运输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规定,运输公司负有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然而,由于意外的发生,曹×龙死亡,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尽管乘客曹×龙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但客车车况不好与乘客被迫下车、并被撞身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也是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运输合同关系中,乘客曹×承担的应是次要责任。为此,运输公司需向曹的家属支付七成的赔偿款,其最终的赔偿金额为415552.25元×0.70=290886.58元。

  交警认定责任划分不能排除车主责任

  运输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运输公司认为,即使乘客曹×龙下车与车况不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下车一事并不必然引起其死亡的后果。运输公司指出,当时车上几十位旅客一起下车,但只有曹×龙等三人出现伤亡,他们三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下车后乱走。为此,乘客曹×龙等三人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对此,曹×龙家属一方的辩护人认为,该案中运输公司的车辆出现状况在先,乘客过失被撞在后。如果车辆没有故障发生,乘客也不会在高速路上下车,这一事故就能避免。因此,运输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且,只要客车存在状况,即使当时当地没有发生意外,也可能在另一个时间、另一个地方发生意外。因此,运输公司不能将“下车并不必然导致死亡”作为免责的理由。

  中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对乘客同时构成了侵权和违约,当事人依法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一种要求维权。根据违约关系,运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乘客曹×龙送达,其要免责,就必须证明违约是曹×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然而,运输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证据。甚至,运输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起火时起到应尽的疏散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即使按照侵权关系,运输公司要免责,也必须证明伤亡是乘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实际上,乘客下车并被撞与车子发生状况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因此车主要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尽管交警作出“责任认定”,确认乘客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这一责任的划分仅限于乘客和驾驶员之间,并不排除车主需要承担的责任。最后,中院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关于车主石×运输公司需承担七成责任的判决。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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