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首部安全生产政纪处分部门规章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20: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吴晶 李亚杰)中国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22日颁布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这是中国首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这是在安全生产领域严刑厉法、重典治乱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说:“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暂行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七类25种表现,包括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类、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干预插手安全生产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类以及廉洁从政类等;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也被归纳为五类18种表现,包括生产环节违法违纪类、生产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类、妨碍事故处理类以及廉洁从业类等。 《暂行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处分做出规定。并明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李毅中说:“一些具体规定是从现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重新整理并归纳。另一些则是过去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例如禁止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指出, 一些地方政府重经济、轻安全,“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充当非法违法的保护伞。 他坦言,在监察部今年已处理的5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不乏国家机关干部涉嫌受贿、权钱交易、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等问题。 “《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来说,是强化安全监督执法的一把利剑。它将有利于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有利于打击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李毅中说。 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之中。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今年3月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对严肃查处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今年10月煤矿事故起数比9月上升26.1%,死亡人数上升44.4%。 李毅中强调,今后要严格依据《暂行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迁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