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自带酒水”消费者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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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23:19 华夏时报 | |||||||||
据新华社电昆明消费者诉一快餐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近日判决,快餐店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的请求。 今年9月4日,高明等人到昆明荔源快餐店就餐。快餐店因高明等自带饮料,在餐费之外还收取高明15元酒水服务费。
法院认为,高明到快餐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示,并为消费者接受后,荔源快餐店未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高明明示,并未经高明同意,故被告收取原告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