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煤矿不力政府负责人将受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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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1:47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 林文龙)在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将对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近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房山、门头沟区政府,下发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还表示,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