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撤销租赁合同房东败诉,返还21.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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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2:13 海峡都市报 | |||||||||
N魏柳菁 本报讯 因为店面租金比同路段同类店面多了整整2倍,贵了20万,租户赵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将出租方告上法庭(本报3月19日曾予以报道)。昨天,赵女士的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判决书,鲤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21.6万元,其中包括12万转让费及高于合理租金的部分9.6万元。
判决书显示,赵女士实际是该店面的第四手租房人。在短短几天内,这个店面就转了四手,租金也在几天内翻了几番。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示,该店面合同期间的年租金为10.8万元。 法院认为,该租赁合同明显高于合理租金数额。“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租金没有规定标准,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由于赵女士是浙江人,被告是泉州人,被告对泉州店面租赁情况较熟悉,占有优势,使得该合同明显对原告存在重大不利,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合同自始无效。此外,房东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据了解,在签订合同时,上手房东还向赵女士收取了12万元的转让费。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法院认为,合同中的12万转让费属于额外费用,被告应予以返还。 此外,至于赵女士对装修该店面所用5万多元装修费的诉求,法院认为赵女士对该合同的租赁也存在过错,没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其对自身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