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不是考出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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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2:21 京华时报 | |||||||||
近来,不少地方的官员同时赶考———参加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刑法、公务员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内容。考试成绩记入领导干部学法档案,并纳入领导干部任用考核体系中。 给政府官员普法,本意当然不仅是要考查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更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但是,官员的法律意识是考出来的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一些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淡漠。曾经看到一则报道,说的是黑龙江鸡西市一区政府向个人借款20万元,在延迟了12年后,连本带息已经涨到了100多万元,至今没有归还,法院判决如一纸空文。12年来,当地换了6任区长,每一位区长都承认要还钱,却又都推诿不履行,理由是政府没钱。最后,还是该市中院执行一庭庭长一语道破玄机:“区长是正处级干部,有一次我们的执行员去执行时,人家很不客气地说我们‘不够级’。”当法律权威被置于行政权力之下时,“欠债不还”自然就成了几任区长的不二选择。 部分官员法律意识淡薄,还在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人们对制度的轻视,即使其本意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为了解决社会矛盾。比如,地方出台行政规则,对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再强调。某地规定法官、律师之间不得相互勾结,暗度陈仓。倘若律师以贿赂法官的方式干扰司法公正,即是违法,当依法制裁,何来这些凌驾法律权威之上的行业自律呢? 还有一种,就是设立各种各样的特别行政机构,以超常的手段,介入政府日常事务,强调所谓的“特事特办”。这一点,在地方招商引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这样的权力运行氛围里,几天的脱产培训和一张法律知识试卷,恐怕是无力帮助一些官员全面树立起强烈的法律意识的。为树立法律的权威,首先要让官员对法怀有敬畏之心。 摘编自《人民日报·华东新闻》11月22日 文/郝洪 记者:郝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