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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消费者诉快餐店“自带酒水收费”案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2:53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昆明市消费者高明诉一快餐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快餐店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的请求。今年9月4日,高明等人到昆明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快餐店因高明等自带饮料,在餐费之外收取高明15元酒水服务费。法院认为,荔源快餐店未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高明明示,故被告收取原告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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