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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不得借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4:22 新京报

  建设部对“大中型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蒋彦鑫)今后,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文件应明确未中标人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等内容。

  昨日,建设部发布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凡是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区的主体建筑项目;或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等,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规定。而目前,在一些大型项目中,一些招标方“量身定做”招标条件,从而让标的落入自己的利益集团,从而导致招标成了走过场。

  规定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暗标投标书中作了不应有的标记的;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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