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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旅游坠江 父母索赔4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4:51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马玲)杭州一8岁男童随父母参加四川某旅行社组织的长江三峡四日游,乘船行至重庆江北唐家沱附近水域时,从窗口翻入长江溺水身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侵权地法院管辖”原则,男孩父母专程来渝寻求法律援助,并在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组织本次旅行的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据悉,本案将于今日在江北区法院公开审理。

  儿子坠江 父亲烫手自虐

  8月,浙江杭州某公司老总张平(化名)携妻儿,参加成都一旅行社组织的长江三峡四日游,一家三口共交纳了旅游费2390元。

  张先生称,8月28日晚8时,他们带儿子小涛(化名)登上了旅行社安排的轮船,前往三峡至宜昌旅游。因天气热,他们住进房间后,将窗户打开通风。20点30分许,船行至重庆江北区唐家沱附近水域时,因航行颠簸,正在床上玩耍的小涛突然从床边窗口翻出,掉入长江。几天后,小涛的尸体被打捞上岸。

  “我和妻子想跳江救他,但被周围的人拉住,我痛苦得只能用烟头烫手自虐!”张说,儿子当时就快过生日了,本想趁暑假带他出来散心,没想到竟出了意外。

  重庆求助 夫妇告旅行社

  随后,张平夫妇向组织本次旅游的旅行社协商善后事宜。张认为,事发前没有导游提醒,房间内也无任何安全警示和安全措施,儿子从窗口坠江,旅行社应承担责任。但旅行社称,男孩的死系家长看护不力,他们对此不担责。因事发重庆,浙江夫妇又向重庆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

  10月,张平夫妇向事发地管辖法院——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侵权地法院管辖”原则,该院受理了此案。

  索赔48万 法院今日开庭

  据悉,本案将于今日公开审理,张平夫妇将向该旅行社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元。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代理人、重庆东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杰认为,作为签约组团社,有责任和义务安排好交通工具和地接社及旅行中的行程,并且应保障随团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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