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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要他赔2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5:18 都市快报

  记 者 俞 莹

  关键人物:

  郑女士(宁波某银行中层干部,在搭同学的顺风车过程中,遭遇车祸)

  柳先生(宁波某银行处长,出事车的驾驶者)

  核心事实:

  郑女士和柳先生在27年前是浙江省某中专同学,2005年5月13日下午,为了去丽水参加中专班主任的追悼会,郑女士搭乘柳先生借来的一辆轿车一起从宁波出发。后来发生车祸,郑女士高位截瘫。

  今年6月初,郑女士向宁波海曙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柳先生及他所在的单位索赔230余万元。另外,车主也坐上了被告席。

  11月15日上午10点,阳光暖暖的,洒在宁波慈爱医院的院子里,郑女士的病房空着,光线透过窗户照到床头的一本相册。

  10年前,郑女士作为宁波从外地引进的金融人才,在宁波某银行担任中层干部。这是她在出事前一年刚拍的写真。照片里的郑女士略施脂粉,一身白领丽人的装扮,看起来文静、高雅,含笑的双眼流露出对生活的满足感。

  记者在慈爱医院二楼的训练厅里找到了正坐在轮椅上的郑女士。45岁的她脸上失去了往日的光彩,双手卷成爪状无力地搭在训练台上,保姆抓着她的脚踝在帮她做屈伸运动。这样的康复训练,她每天要做四五个小时,如果不经常让人帮助活动一下四肢,郑女士的肌肉就会发僵。

  “只有躺在了床上才知道瘫痪的滋味。整晚都睡不好觉,浑身又痛又麻,脖子以下几乎都不会动,还得叫人帮着翻身,连大小便都不能自己解决。这样活着太痛苦了……”郑女士说着说着流泪了,架在鼻梁上的近视眼镜悄悄地往下滑。扶眼镜、擦眼泪,在常人看来再简单不过的动作,她却需要别人来帮着完成。

  延伸阅读

  1.

  一场车祸

  改变了她的命运

  命运的改变,因为一场车祸。

  2005年5月的一天,郑女士接到丽水老同学的电话:“我们读中专时的班主任去世了,14日上午7点半举行追悼会,你来不来?”郑女士表示,自己一定去参加。后来,她听说在宁波工作的同学柳先生也会赶去,两人通了电话,决定结伴一起去丽水。

  5月13日,柳先生向单位请假后,借了一辆轿车准备出发。考虑到路途有点远,他还特意叫了单位的一个驾驶员一同去,以便在路上换换手。

  下午2点多,3人出发了。

  3点55分,车子行至杭甬高速萧山段时,忽然有辆车子飞快地从左侧超上来,并且斜穿到他们前面,柳先生为了避让,向右猛打了一把方向,结果车子撞上了高速公路右侧的护栏。连续两下剧烈的撞击,车子才停下来。柳先生定神之后马上询问另外两人怎么样了,另一个驾驶员由于系了安全带,没有大碍。 但坐在后排的郑女士惊慌地回答:“我的手脚不能动了……”

  柳先生急忙将郑女士送到在杭州的解放军117医院急救。

  这一撞,郑女士伤势很严重,颈椎损伤,局部还骨折了,这意味着她脖子以下的部位将无法自主活动。医院给出的诊断是:高位截瘫,属一级伤残。

  昔日同窗

  因为这场意外走上法庭

  从去年事发到现在,郑女士一直在杭州、宁波住院治疗,花去了40多万。这笔不小的费用给郑女士家庭蒙上了一层愁云。

  出事后,郑女士的丈夫找到了柳先生商谈赔偿的问题。

  柳先生没有回避。事实上,看到郑女士在车祸中无端受伤,他心里一直很不好受。赔,他愿意。但没想到的是,郑的丈夫开口就要200多万,这意味着自己的后半辈子都要陷入其中,他接受不了。

  双方一直谈不好。

  其间,柳先生不时地去看望郑女士,表达作为同学的内疚之情。

  今年6月2日,郑家不堪昂贵的治疗费,一纸诉状将柳先生及他所在的单位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赔230余万元。

  坐上被告席的柳先生明白,和郑女士的同窗情分是没有了。这以后,他没再去医院看过郑。

  双方的关系彻底破裂了。

  好心做的一件事

  令他背上了一辈子的债

  今年7月5日和11月10日,郑女士和柳先生的官司已经开过两次庭,柳先生能交上去的证明材料都已经交上去,现在,他还在焦急地等待着法庭的宣判。

  11月14日,在柳先生的办公室,他刚接待完一个客户,脸上略显疲惫。

  “出事后,我的精神负担很重,车祸对我来说也是场飞来的灾难。”两年前,他刚把住房的借贷还清,没想到才轻松一年就出了事。一想到如果官司输了,就要背上一辈子的债,他心里就堵得慌。

  这种情绪却不敢让妻子和孩子感知,每天回家,柳先生总是尽量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其实我老婆也很关心这个案子,她还要工作、照顾孩子,我不能再让她为我担心了。”

  现在,除了工作,柳先生最大的精力就花在应付官司上,每天要在网上浏览类似案件在国内、国际上的判法和相关的法律文书。

  一场车祸毁了两个家庭的幸福,他很后悔自己那天为什么要做好事,让郑女士搭顺风车去丽水,“我现在告诫我身边的朋友,不要随便让别人搭车,否则做好事也可能变成做坏事。”

  好意同乘到底要不要赔偿

  3.

  2.

  11月10日,官司第二次开庭。由于赔偿数额巨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在这次事件中,由于柳先生是好意让郑女士免费搭乘,最终却好心办坏事,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对“好意同乘”是这样定义的: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正方:要赔偿,而且是全赔

  郑女士的丈夫陈先生认为,好意是一份人情,既然是人情,就是迟早要还的。所以出了事情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宁波明州律师事务所的董国忠是原告的代理律师。他认为,法律规定,驾驶员有安全行驶的义务,一旦上了车,就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法律上没有关于“好意同乘”可以在交通事故中减责的规定。

  反方:可以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

  宁波众信律师事务所的刘慧杰律师是被告的辩护律师。他认为,柳先生带郑女士一同去丽水,是无偿的服务。从公平角度讲,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难免会有损害的危险,驾驶员为搭乘人无偿提供服务,乘客也应该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承担一部分风险。因此,柳先生对郑女士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索赔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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