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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儿抚养费 前妻告“别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7:03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如果不是前妻给儿子讨要生活费,已经离婚10余年的丈夫可能会永远蒙在鼓里。

  养了5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感觉受到羞辱的吴先生把前妻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判决前妻赔偿吴先生精神抚慰金5万元。

  讨抚养费亲子鉴定鉴出生父

  虽然胜诉了,但是吴先生却怎么也笑不起来: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事实,会让他“压抑一辈子”。

  1976年,21岁的大连市民陈女士和26岁的黑龙江鸡西人吴先生登记结婚。在有了两个女儿后,1988年,他们的儿子立明(化名)出世了。

  但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陈女士和吴先生于1993年离婚,两个女儿归吴先生抚养,儿子随陈女士在大连生活。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立明的开销让陈女士有些吃不消。2002年5月,陈女士代理儿子向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是吴先生,而是文先生。

  “作为儿子的亲生父亲,文某没有尽到责任……我要他负担孩子多年的抚养费。”法庭上,陈女士说。

  由于文先生坚决否认陈女士的说法,法院委托辽宁省公安厅技术鉴定部门为立明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立明正是陈女士和文先生所生。

  当年8月,绥中县法院做出判决:立明由文先生抚养,并给陈女士14年抚养费。

  前夫“受辱”离婚十余年知真相

  2002年9月的一天,陈女士在前夫吴先生妹妹家闲聊时,无意中把立明的身世透露了出来。

  2005年3月,吴先生的妹妹回黑龙江老家,她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哥哥。

  “孩子不是我的,我还给别人养了5年!”吴先生当时感到“莫大的羞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随即他来到大连,找到了陈女士,索要精神损失费和抚养“儿子”5年的抚养费,但是陈女士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今年8月31日,吴先生一纸诉状把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陈女士返还他和立明共同生活期间为立明支付生活费的一半———429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女方过错赔偿5万精神抚慰金

  法庭上,陈女士认为,自从她怀上立明后,吴先生就知道孩子不是他的,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另外由于当时两人已经分居,吴先生也“根本不可能抚养孩子”;再说,十多年已经过去了,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女士在和吴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名非婚子,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因此,陈女士应该对她的过错承担责任;由于吴先生是在2005年3月才知道亲子鉴定结果,所以他的诉讼没有过诉讼时效。

  11月中旬,沙河口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陈女士赔偿吴先生精神抚慰金5万元,返还抚养费4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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