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出了事责任者领导者一并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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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7:45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李亚杰、吴晶)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2日颁布实施。 据介绍,《暂行规定》已经10月30日监察部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和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共21条。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
《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规定,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规定,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