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拆迁如何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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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7:46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1月22日讯 (记者卓上雄)今天通过的《海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3种特殊情况用房的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产权证件不全补偿标准有差异 据介绍,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有土地证但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经市规划行政
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免予处罚。被拆迁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后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土地出让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农村宅基地补偿分界点为175平方米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并已办理土地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国有出让地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没有办理土地证但持有村、镇(办事处)证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补偿。 经营性用房补偿以1990年为界限 在经营性用房方面的界定上,被拆迁人在拆迁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将临街的居住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5年以上(含5年)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100%给予补偿。 1990年4月1日国家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在被拆迁前连续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可按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50%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