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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入股煤矿”可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7:50 东方网-文汇报

  规定中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规定还指出,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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