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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自负”写进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8:07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请人盖房时,不想为意外事故埋单,特地在合同上写明了“发生事故后果自负”等约定,可是当事故真的发生了,而且对方还摔成了九级伤残,难道真的就可以免除责任吗?近日,溧水法院审理了此案。屋顶施工不慎落地

  去年,溧水的桂木根因为家中盖房,找到了贺庆颂,贺庆颂随后雇佣了陈斌负责该工地的施工、安全等事项。2005年7月20日,陈斌在屋顶施工的时候不慎落地摔伤,造成右腿
开放性骨折。经过医院治疗,陈斌住院31天,共花费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2006年6月8日,经过法医司法鉴定,陈斌为九级伤残。要求赔偿遭到拒绝

  如今,陈斌又找到了贺庆颂和桂木根要求赔偿,遭到拒绝之后,他把二人同时告上了溧水法院。桂木根对此不得其解,在法庭上,桂木根称,自己50多岁了,盖个房子实在不易。“我不知道贺庆颂的施工队没有资质,生怕他们盖房子的时候会发生意外,我特地还在合同上写明了,一切事故与我桂木根无关。”桂说,他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法院认为照样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贺庆颂雇佣陈斌施工,陈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贺庆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桂木根应当知道贺的施工队没有相应资质,而将住房承包给贺庆颂承建,应当与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建房协议明确一切事故与桂木根无关,属于无效条款。判决贺庆颂赔偿陈斌47211元,桂木根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朱道海姚君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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