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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遭抢乘客单位告东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8:07 南京晨报

  时间:11月22日上午9时

  地点: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第三法庭

  案由:运输货物损失赔偿

  原告: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长途汽车东站

  “我们员工上车前是买了行李包裹票的,丢了东西,当然要找车站负责。”“你买了行李票,只是办了托运手续,我们没有义务负责你自带行李的安全。”昨日,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与坐在被告席上的南京长途汽车东站代表,在法庭上为丢失的30部手机展开激烈辩论。

  某公司:员工买票乘车却遭抢

  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今年5月6日,公司职工洪某携客户订购的50部手机,来到南京长途汽车东站,欲乘车前往泰州。中午11点半多,洪某购买了11点50分出发的前往泰州的ZK8304次客车票,在检票处为手机办理了托运手续。11点40分许,洪某将装有50部手机的箱子放进南京至泰州JAC大客车行李舱中。约10分钟后,客车司机察觉有人打开行李舱抢手机,立即告诉洪某。洪某即刻下车追赶,发现一只箱子被丢在停车场西大门内侧10米处,抢手机的人已经不见踪影。

  南京某数码科技公司表示,在挂有“此门禁止货物人员通行”警示标牌,仅供车辆进站使用的西大门边有数名保安,却无人阻止或追赶犯罪分子。洪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事后通过录像得知,抢手机的为2人,得手后分别向停车场东、西大门逃跑,其中一人在向西大门逃跑时,抛下一箱装有20部手机的箱子,其余30部手机均被抢跑,价值4.8万余元。罪犯分子至今没有抓获。

  南京某数码科技公司认为,职工洪某为50部手机办理了托运手续,南京长途汽车东站对被托运货物负有妥善保管至目的地义务。但南京长途汽车东站并未尽到妥善保管的安全保障义务,使犯罪分子抢走货物,且在犯罪分子逃跑时未予阻止或追赶,其行为已违反运输合同相关义务。应承担赔偿丢失30部手机及车票的全部义务。

  长途东站:我们没有责任

  南京长途汽车东站认为,洪某携带的行李属于自旅行李,跟托运行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品。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对自旅行包的损毁、灭失责任,由所有人自行承担。而站方不管从哪个角度讲,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承运人泰州某运输公司司机曹某向法庭提供了书面证明,曹某表示,当他发现有人抢行李时,洪某已经上车。他当时发现后,也帮着洪某追赶犯罪分子。

  长途东站认为,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有误,他们就是起诉,也应该起诉承运人,因为自旅行包的车辆已经被带上大客车,归承运人管理,车站对已经带上车的物品,没有责任看管。

  对于洪某买的行李包裹票,长途东站表示,买行李票只能证明旅客在携带物品时,按章交纳了20元费用,是个交费凭证,而不是行李托运单据。

  由于南京某数码科技公司不同意调解,昨日,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作者:玄锁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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