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人一审获赔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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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9:0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祖春玲)记者近日从省版权局获悉,传统庐剧戏目《休丁香》著作权纠纷案日前告一段落。按照一审判决,版权人陈仲可获得5万元的赔偿。 据了解,今年77岁的陈仲在1957年根据传统旧戏《唱丁香》(庐剧简称“休丁香”)整理、改编八场大型庐剧《休丁香》,系庐剧《休丁香》改编的著作权人。当年北京宝文堂书店出版了该剧,后编入《中国地方戏曲集成安徽省卷》。2005年,该剧作为庐剧的代表
近些年来,黄琼等人未征得陈仲的许可,也没有向他支付相应报酬,多次使用《休丁香》庐剧作品摄制庐剧、黄梅戏电视连续剧VCD等音像制品,并对其内容进行了歪曲、篡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陈仲介绍,他们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日前陈仲以原告身份认为安徽音像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安徽黄梅戏剧院、安徽省徽剧院、黄琼以及庐剧演员丁玉兰等侵犯其著作权,要求6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0万元。而黄琼等人认为,《休丁香》作为一部传统地方戏,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作品并没有特定作者,后人对此整理出来的剧本,整理人仅仅起到“记谱”作用,并不能对该剧或剧本主张著作权。 11月20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休丁香》案进行了宣判,被告安徽音像出版社和黄琼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审判决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安徽音像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黄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