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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9:14 黑龙江日报

  记者 焦明忠

  审议通过《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草案)》、《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

  本报22日讯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左己22日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
过了《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草案)》、《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对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没有法定依据滥施年检、随意收费以及行政许可公示等有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使行政许可法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制定《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并对行政许可监督的适用范围、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十分必要。会议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清理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断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体制创新。

  会议认为,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生产、销售、消费同时完成。一些单位和个人将窃电作为获利的重要手段,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更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易引发停电、火灾以及人身触电等事故,直接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部以预防窃电为主、查处并重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及供电企业的职责和任务,细化对有关窃电行为认定,规范反窃电检查和处理程序,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分迫切和必要。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用电意识;加大对窃电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供电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职责,用好用电检查权。

  会议指出,建立健全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是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必要条件。制定《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单位事权职责划分和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布局,并对省级储备粮收购和动用计划、承储企业、相关业务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将省级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作用的发挥,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会议强调,省粮食主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严格业务管理,健全储备制度;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确保省级储备粮能够有效发挥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的作用,并保证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需要;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真正负起责任,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降低费用支出。

  会议决定,《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草案)》和《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

  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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