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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谎报安全事故,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9:52 金羊网-新快报

  我国首部安全生产政纪处分规章实施

  据新华社电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2日颁布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昨日表示,《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在
安全生产领域严厉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尤其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来说,是强化安全监督执法的一把利剑,将有利于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有利于打击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介绍,《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要点摘录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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