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沟成“陷阱”坠沟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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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0:10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道路施工挖沟,施工单位未设警示标志。一男子酒后骑车回家,不慎掉到施工方挖的沟里摔成伤残。这起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11月22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法院获悉,施工单位因挖沟未设警示,被判承担主要责任;醉酒者也由于未尽注意义务,同样须承担部分责任。案情酒后掉沟摔伤残 2004年5月19日晚,何某下班后和同事喝酒到半夜才散,他带着醉意骑自行车
何某事后了解到,出事路段当时正在由沈阳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双方协商不成,何某把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建筑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在市政道路改造期间,他们承包的只是道路“盖被”工程,并非挖沟;同时还有电业、煤气、自来水等8家企业参与相应的配套施工作业,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何某是在酒后神志不清、且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后果,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审醉酒者担责三成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1.施工单位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道路改造及部分新建工程施工中,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危险地点设立警示标志,以防过往行人受损害。然而,建筑公司却疏于安全管理,未对施工道路上形成的沙堆及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天黑致使途经此处骑自行车的何某,被沙堆绊倒跌入沟内摔伤,这是导致伤者摔伤的主要原因。建筑公司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伤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70%。 2.醉酒者责任 何某明知该地段路面施工,而且每天上下班途经此处,在施工现场处于半封闭状态下,亦有注意安全通行的义务。由于其酒后疏忽大意,未能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造成被沙堆绊倒后跌入沟内摔伤,这是造成其摔伤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何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由此造成的30%的经济损失由其个人负担。判决施工方赔偿三万三 法院最终判决建筑公司赔偿何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3万余元;根据何某的损伤程度等原因,法院还判决建筑公司赔偿何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本报记者王野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