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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收费标准适合国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0:37 光明网

  据新华社电(记者 隋笑飞)针对目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卡拉OK收费问题,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就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是强制性收费、中国音像协会收费是否合法等三点作出说明。

  针对近来有娱乐业者反映卡拉OK收费标准制定不合法、不合理,王化鹏说,国家版权局把音像和音乐作品权利人代表上报的标准进行公告之前,权利人组织和作品使用者进行
了大量的沟通和协商。而在公告前的征求意见阶段,也充分听取了使用者或者代表的意见。他认为,目前的收费标准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就是否是强制性收费问题,王化鹏说,著作权这个“权”是权利人的,而不是其他人的。如果不接受收费,也可以不用协会管理的曲目,切实尊重权利人的私权。

  就中国音像协会收费是否合法问题,王化鹏指出,中国音像协会自8年前就开始筹备音像集体管理并为此成立了筹备委员会,众多权利人公司已经向音像协会授权收取作品使用费。他表示,中国音像协会将尽快向社会公告授权的音像公司和作品名录,但在社团登记程序完成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收费是合法的。

  国家版权局11月9日发布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使用费标准,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但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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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KTV业欲自拍MV拼国标

  称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处筹备阶段不具收费主体资格

  本报讯 昨日,深圳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表示,支持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对“包房费”“说不”行为。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秘书长张效坤称,如果要强行收取,深圳各家卡拉OK厅将集资自行拍摄歌曲MTV背景,拒交12元“包房费”。

  张效坤表示,深圳各家卡拉OK歌舞厅拒交包房费的最主要理由是收费主体不合法。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正处在筹备阶段,尚未获得国家民政部批准,尚未正式成立。两年前,在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的发起下,深圳市100多家卡拉OK歌舞厅开始统一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音乐版权费。张效坤说,双方合约到2007年到期,如果再交纳“包房费”就有重复收费之嫌,卡拉OK歌舞厅自然不答应。

  据张效坤介绍,不拒绝“国标”,但也不采纳“国标”,而走“第三条路”:组织有关力量,低成本自制MV(音乐带),向商家推广,可有效控制成本,确保行业利润,并在不涨价的前提下惠及广大K迷。

  张效坤算了一笔账:目前一首高质量MV的制作成本费用是50万元,低一点约20万元。如果协会组织拍摄MV的话,除了照常缴纳每首200元的版权费外,拍一首简单MV成本可以控制到5000元左右。

  张效坤表示,组织自制MV供协会成员使用,将是协会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

  据了解,今年9月,深圳100多位卡拉OK歌厅负责人提出MTV版权费每天每平方米0.086元。9月21日,张效坤作为深圳KTV行业代表“上京”,与国家版权局有关领导面谈未果。

  《南方都市报》、《深圳商报》供稿

  北京KTV版权费标准将低于12元

  市版权局副局长透露,将分为上、中、下三档收费标准

  本报讯(记者 王荟)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制定北京地区的KTV版权使用费标准,虽然具体数额并没有公布,但是“肯定低于每个包间每天12元的标准”。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昨日透露,北京市的KTV版权费实施细则目前尚未完成,但是费用标准一定比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价格低(12元/包房/天)。北京地区在实施中将分为上、中、下三档收费标准,其具体数额也已大致敲定。

  细则有望明年年初出台

  按照北京市版权局的计划,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KTV经营者代表也可提出自己的意见。细则草案完成后,将由版权局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赵红仕说,目前工作尚未进入双方协商阶段,根本不可能出现“下个月北京就开始收费”的情况。

  对此,王野霏也表示,希望细则在明年年初能够正式出台,但是具体时间还要看双方协商的结果。

  北京地区“没有大的分歧”

  针对广州、上海等地相继宣布拒绝KTV版权费标准的情况,王野霏认为,北京的情况“从目前看没有那么悲观”,也没有出现KTV或者行业协会声称要抵制版权费的做法。“大的分歧没有,而我们目前只是要多多沟通,消除小分歧”。

  王野霏说,广州、上海等地的情况让人感到有点奇怪,因为毕竟正式的实施细则都还没有出台,具体收多少钱都还可以协商,在很多情况并没有确定的时候,应该通过协商和沟通来解决问题。

  王野霏表示,“个人对北京的执行情况持比较乐观的态度”。

  另外,国家版权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昨日在电话中表示,最近遭到一些地方行业协会“质疑”的,都是以前充分讨论和解释过的旧问题,并不是新出现的情况。至于收费方的身份、价格的制定、整个过程的合法性等大家关心的焦点,国家版权局在此前曾经多次向有关机构和媒体进行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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