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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传销人员不服处罚起诉工商部门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4:37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1月23日电(记者朱立毅)杭州的汪某等五人因为参加传销而被工商部门处罚,但他们不服这一处罚决定,于是便把工商部门告上了法庭。法院近日驳回了汪某等人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汪某等五人经莱科萨斯公司的老会员推荐,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了1000BV(BV为这家公司规定的统一订货额度单位)莱科萨斯公司的产品,并支付网站维
护费108.58美元后,成为“金级会员”。

  根据莱科萨斯公司的奖金制度规定,每发展一名“金级会员”即可获得100美元的直接佣金;如发展两名以上会员构成左右两个营销小组,且两个小组均衡发展,整组订货总和达到7500BV的,“金级会员”就可获取500美元的服务佣金。

  汪某等五人为了获取佣金而发展亲友加入传销网络。案发时,五人的会员已多达760余名,共获取佣金4.2万美元,其中汪某一人就有会员400余人,获取佣金2万余美元。

  2006年1月,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在当地一家酒店内查获了莱科萨斯公司在杭州的传销网络组织,经过调查取证、发出听证告知书、组织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后,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者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汪某等人分别处以10至13万元的罚款。

  汪某等五人不服处罚决定,认为搞传销的是莱科萨斯公司,自己只是莱科萨斯所设置的传销网络中的参加者,便将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处罚决定。

  工商部门认为,汪某等五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他们不仅为莱科萨斯传销活动进行宣传,而且还直接介绍下线人员获取佣金。汪某等五人不是一般的传销活动参加者,而是具有一定营运能力的经营者,是传销活动的直接实施者。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认为,汪某等五人注册成为莱科萨斯公司的会员后,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直接发展的会员交纳费用、订购商品,获取按订货比例支付的佣金,并以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作为依据计算和获取佣金,且积极参与传销宣传活动,事实清楚。

  法院还认为,工商部门具有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且在进行处罚前,向汪某等人告知了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行了听证会,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汪某等人认为工商部门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汪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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