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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村民告政府一审赢二审再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6: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村民告吴川樟铺镇政府强拆民房行为违法得直

  本报吴川讯 吴川市樟铺镇车头村委会铺仔村村民陈康信不满镇政府强行拆屋的做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樟铺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樟铺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长达半年多的时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陈康信与同村村民陈进模在沙美堤管理站西侧防护堤西面搭建了上盖石棉瓦、铁皮的木器加工房一间,后来又在加工厂旁边加建了混合结构两层房屋一栋(部分一层)。上述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去年9月29日樟铺镇政府发出通知,限期拆除;去年11月6日,樟铺镇政府拆除了陈康信的木器加工厂房和另一栋混合结构两层房屋。去年11月l5日,陈康信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吴川市樟铺镇人民政府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吴川市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樟铺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详见本报8月10日报道)。之后,樟铺镇政府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论被上诉人陈康信在沙美堤管理站旁建立的建筑物是否处于河道防护堤管理范围以内,也不论该建筑物是否违章建筑,而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即使要进行强制拆除,也不是镇级人民政府,因此,上诉人樟铺镇政府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樟铺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机关,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派员强行拆除被上诉人陈康信房屋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该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其拆除行为显属行政越权,而且程序违法。因此,该拆除行为应被确认为违法行为。

  (湛新罗磊)

  (Fish/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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