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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污水罚款5万-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8:20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深圳市排水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昨天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该修改建议稿认为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可以并行实施,明确界定了两证的发放范围;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实施排水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修改建议稿认为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可以并行实施,明确界定了两证的发放范围,即工业企业排水单位、污水处理企业以及污水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污水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工业企业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者,由水务部门发放排水许可证。

      修改建议稿在明确水务部门为排水行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了环保部门对排水活动实施相关监管的规定。为避免两部门在排水监管实践中出现交叉管理、多头执法的情况,对两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水务部门负责对其他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道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由水务部门统一管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联合验收,并纳入环保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两部门共享监控数据。

      修改建议稿还就排水设施特许经营、相关制度衔接及法律责任作了修改。根据加大制裁违法排水行为力度的审议意见,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一些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明确了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排水设施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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