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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无证经营可停电停水停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8:20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由市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修正案)》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由行政机关按查处职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直接用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追究未履职单位领导责任

      修正案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无证”经营行为纳入了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对部门的查处职责作出如下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但对一些特别的情形,如依法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和依法只需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即可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查处,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为推动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须追究行政责任。查处无证经营可停电停水停气

      修正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及时组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社区工作站还应当按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本社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予劝阻并报告和配合有关行政机关查处。

      同时,为了实现有效查处,《修正案》规定,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单位应当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接到有关行政机关的配合通知后,应当依法停止用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水、电、燃气、通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查封扣押等权限不限于工商部门

      修正案将原仅赋予工商部门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权限,赋予了各相关查处机关。同时,在执法对象、执法期限和执法程序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正案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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