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湖南轻微刑事案可“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22:44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日前出台。

  按照这个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和解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规定明确: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刑事和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世雄表示,这个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