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万冻结款“缩水”到16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0:25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1月23日讯历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商业合作合同案件中,冻结了被告在某商业银行的77万元存款,不料近日当法院前去执行时,却发现该账户上的存款只有16万元。银行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因此作出了对该商业银行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因商业合作合同产生纠纷,济南某电子公司将某家电公司告上法庭,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照申请于2006年5月30日,到某商业银行济南趵突泉支行进行财产保全,冻结了
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家电公司向电子公司支付租赁费47万余元。因被告不自觉履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执行法官到该行扣划存款时,银行方面却告知账户余额为16万元。法官当即拿出有银行盖章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回执,上面清楚地表明“账户存款应冻结770000元,已冻结770000元”。对此,银行方面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或者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历城法院对该银行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银行追回转移的冻结存款。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心阳 杨世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