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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能“转让”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0:5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11月20日,合肥市城管执法局与该市新站区城管执法分局、政务文化新区城管执法处签订委托行政处罚协议,授予这两个区的城管部门以行政处罚权利,委托期限为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行政执法权利能够如此“转让”吗?

  没有权,城管难“管事”

  据了解,合肥市新站区城管执法分局和政务文化新区城管执法处都属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在没有得到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也就不能行使相关行政处罚等权力。

  据合肥市新站区城管执法分局宋局长介绍,在没有行政处罚权利的情况下,该分局更多时候只能进行市容管理,即使碰到乱摆摊、乱丢垃圾、破坏园林绿化等不良行为,该分局只能采取劝告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对其进行相关处罚。在这样的情况,“劝告”往往并不能奏效,对有不良行为的人起不到震慑作用。

  管理难,城管局“放权”

  “城市大了,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如果不将行政处罚权利委托给下面的城管部门,那这两个区的城市管理将很难开展。”合肥市城管局执法处姚处长说。

  另外,合肥市出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新成立城管执法局,以统一行使市容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权利多了,管理的内容也就多了。

  在这种情况下,合肥市城管执法局决定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此前没有处罚资格的4个区的城管部门。据悉,除了该市新站区、政务区城管部门,该市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管部门也同样受到了类似委托。

  据合肥市城管局执法处姚处长介绍,仅仅受到委托还不行,其执法人员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否则也不能行使处罚权。

  律师称,此举有法可依

  行政执法权能够“转让”吗?安徽省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叶振东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其法律权限以内,可以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相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对被委托组织有着严格的条件。受委托的组织或单位,首先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其次要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并且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据叶振东律师介绍,对于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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