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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石从何而降引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0:5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昨天下午,本报曾连续报道的“山路飞石”案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庭审时,控辩双方继续就此案是属于“天灾”还是“人祸”进行激烈辩论,而“元凶”飞石究竟从何而降则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争论一:边坡顶部该谁管辖

  原告方提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资料,此案是由于边坡顶部的山石坠落造成的,而山路边坡正属于公路部门的管理、养护范围,故公路部门在此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方却认为,坠落的山石并非来自边坡,而是来自边坡顶部的山场,且已由村民个人承包,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

  争论二:驾驶员是否有过错

  原告律师提出,飞石突然降落对驾驶员和乘车人来说都是不可预见的,交警部门也认定驾驶员未违章操作,因此受害人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被告律师则提出驾驶员取得驾照未满一年,遇到紧急事故未采取有效避险是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现场图片也证实驾驶员当时未靠右行车,因而存在一定过错。对此说法,原告律师反驳道,巨石坠落是瞬间的事,不存在操作不当的问题,紧急避险更无从谈起。

  争论三:是否属于地质灾害

  原告方还认为,根据气象部门的资料,事故当天天气较好,不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此此案绝不属于“天灾”;被告方则认为,地质灾害的形成是连续性的,不能仅以事故当天的天气资料为依据,正因事发之日前一段时间连续暴雨才导致山石的坠落。

  庭审时,被告方还表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有多项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具体赔偿费用过高,因此不能支持。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洪莉莉 本报记者 刘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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