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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出台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1:07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何雪峰 通讯员 高诒茜) 今后,业主有望在房价之外不需要再向房产商交纳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了。昨日,广东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即将出台的《规则》,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房产商不得以“内部认购”等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而房屋是由开发商委托中介销售的,中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中介费。

  房屋交易存在九大问题

  据广东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庄振锡介绍,目前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新建商品房销售没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或者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是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费用,变相提高房价;

  三是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不规范;

  四是相关代收代付或预收项目及费用比较混乱;

  五是用水、用电价格纠纷;

  六是有的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就以内部认购、登记名义预收诚意金等;

  七是以赠送或减免物业服务费为名义推销商品房,引发价费纠纷;

  八是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

  九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或捏造虚假信息,就地起价,哄抬价格。

  安全监控系统不得再收费

  新的《规则》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生活必需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全部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规则》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串通或哄抬价格的禁止性条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广东省物价局已经就《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修订稿进行了调研,市民可通过省物价局“广东价格信息网”(网址:www.gdpi.gov.cn)发表意见。来函请寄:广州市东风东路305号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收,邮政编码:510031。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23日至12月11日。

  新则精选

  1 新的《规则》明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

  2 新的《规则》修改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并增加了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之后、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标价内容除了房价及相关主要信息之外,代收代付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必须一并公示。

  3 规定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4 新《规则》还增加了经营者必须切实兑现价格承诺的责任条款,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发生的临水、临电问题予以规定,凡高于政府定价的差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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