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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隐私至少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1:45 大众网-齐鲁晚报

  ■严重的精神损害行为至少罚一万

  ■旅游途中不得强制、误导消费

  ■对虚假招生可要求退费

  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负责起草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历时半年于近日全部草拟完毕,草案全文共八章83款。在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责任认定环节中,草案对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草案对旅游过程中诱导消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草案的总起草人张巧良律师介绍说,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身权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但精神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一直没有定论。该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行为,草案则作了赔偿额为1万元的下限规定,其中包括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携带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

  草案还规定:“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路线、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间。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等,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草案规定:“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和设备条件,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执行。”同时,经营者如果不具备招收受教育者的合法资格、以虚假的学生成绩证明教育的成功、虚构培养协议或就业率、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等,受教育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退还全部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董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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