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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镇长挪用亿元公款豪赌获刑二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2: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东莞11月23日电(李莉 陈凌) 11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对该市塘厦镇原镇长李为民挪用公款、受贿案(本报曾多次报道)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为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43岁的李为民曾担任塘厦镇副镇长、镇长,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等多个职务。2005年2月,李为民被调往东莞市樟木头镇担任镇长,离职审计中,李为民因经济问
题接受纪委调查。2006年7月,李为民因涉嫌挪用公款等罪被东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1993年,时任塘厦镇副镇长的李为民迷上了赌博,掌管一镇经济的李为民越赌越大,终于债台高筑。为偿还巨额赌债,李为民采取以个人名义写借条等方式,多次挪用公款。经查证,2000年5月至2004年11月间,李为民先后挪用公款49笔,共计人民币10186.4万元、港币290万元,用于赌博、营利活动及个人使用。另据查实,李为民在职期间曾收受塘厦镇某消防公司171万元“干股红利”。

  法院审理认为,李为民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罪行,归案后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李为民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莉 陈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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