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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票价该不该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2:28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 蔡伟艺

  本报讯 在漳州市民李先生看来,所谓“配空调的豪华型”市区1路公交,车况并不新,加上现在天凉没开空调,还按2元一票收费不合理。昨日这起市民状告物价局、附带第三人公交公司的行政诉讼,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要求撤销漳州市物价局调价文件,重新核定17部1路车票价。

  □庭审焦点

  1路车是否属豪华车

  票价是否偏高

  原告认为,1路公交车2001年前就投入使用了,纵然是配有空调的豪华车辆,经过多年使用磨损已相当旧了,而且现在已经转凉,空调早就停开。在这个时候,还将1路公交车定为豪华空调车,按一票制2元收取是不合理的。至于公交公司“因亏本涨价”则与本案无关。

  被告及诉讼第三人认为,1路车是配有空调的豪华车,尚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不能说车龄长了就认为不属于豪华车。2005年6月没开空调前,票价是市区1元、郊区1.5元,那是为推广E通卡,增加客源而自行下调。但在燃油价格居高不下,加上语音报站器等设备投入,成本上升,1路车才恢复漳州市物价局[2004]37号文件规定的2元票价。至于空调关启,由公交公司掌握,与物价局无关。

  制定公交票价

  是否需要听证

  原告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而物价局在1路公交车定价时,没有举行听证会,程序上不合法。

  被告则表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政府定价不属于行政许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进行听证的规定,对本案不适用,故公交票价的制定不需举行听证会。再者,《福建省物价局价格听证目录》中也没有公交票价这一项。

  物价局“37号文”

  是否行政诉讼范围

  原告说,漳州市物价局[2004]37号文件是针对公交公司的,公交公司就是这个文件特定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本案属行政诉讼范围。

  被告方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交公司向漳州市物价局请示公交票价的调整,是行使自身建议权而非申请,乘客也可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既然没有申请和回复,就没有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物价局下发[2004]37号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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