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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原合同支付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2:38 海峡都市报

  N栏目主持 张林 林哲森

  主持人:劳动合同结束后,劳动事实依然存在,但公司单方面给员工降薪,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详见本报11月21日A12版)。劳动合同到期了,劳资双方仍然保持雇佣关系,这时,工资究竟如何计算呢?让我们看看读者的说法。

  读者说法:

  网友“歪瓜咧枣”,手机尾数7874的读者:李平有权主张公司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为李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没有异议,应当认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公司擅自降薪,是违反约定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鼓楼区倪先生,小灵通尾数2671的读者:工资标准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年来,公司的经营情况肯定有变,既然双方没再签劳动合同,公司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订立工资标准。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李平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认为双方愿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李平的工资仍为每月1500元。即使在合同履行的期限内,因公司的经营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也应当依法采取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不是由公司单方面调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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