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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警惕五类涉众型经济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3:1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较多人群的切身利益,公安部23日特别提醒公众,要警惕五类犯罪现象,以免上当受骗。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一般采用诱惑性极强
的虚假宣传攻势。由于缺乏对企业业务经营状况和资信进行印证和了解渠道,加之群众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导致上当受骗。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公安部介绍说目前主要有6类手法、16种面孔。

  钓鱼要下饵,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同样要在骗局开始前设置诱饵,这个诱饵就是虚假许诺和编织光环。公安部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现在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都有两个特点,即虚假许诺和编织光环。

  5种类型

  一、要警惕不法分子以养殖、造林、返租、产权式商铺等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二、要警惕不法分子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流动促销等作诱饵发展下线,亲朋好友是其发展下线的重要目标。

  三、警惕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

  四、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行为,组织介绍或参与行为均属非法。

  五、要警惕不法分子大肆宣传的所谓“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提防理财投资陷阱。

  6类手法

  一、 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

  二、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

  三、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

  四、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

  五、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的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

  六、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等等。

  16 种面孔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二、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三、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四、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六、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七、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八、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九、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十、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十一、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十二、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十三、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十四、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十五、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十六、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支招

  理性一点就可不上当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23日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让普通的社会公众掌握很高深的经济学的知识、市场营销的知识是不现实的,但普通百姓可以做理性的判断,那就是,当有钱赚的时候他们为什么不自己赚,而留给别人?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如果是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个人,他们这样的行为可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反之他们怎么能白白地把发财的机会送给别人,而自己放弃,这里面往往有问题。当有人向你兜售所谓的原始股和描绘这家未上市公司前景的时候,你不妨捂紧口袋。这个世界上很少有白吃的午餐,也许你能吃一顿,试过一次,但你再不要想吃第二顿。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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