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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同学买门面 给好处费反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3:45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闫华权)付了7.5万元的好处费后,一女子在同学的帮助下“走后门”购买了一个商业门面。事后才得知,该门面是公开销售,并非同学所说的要付好处费才能买到门面。为此,该女子以同学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好处费7.5万元,但法院一审判定女子败诉。

  付7.5万好处费买门面

  据买门面女子余某介绍,今年3月,她和一位女同学周某达成口头协议,委托周帮其购买一个商业门面。不久,周某通知她已找到合适的门面,价格8万元,但需向出售门面的单位和经办人支付10万元好处费。她和周某协商后,同意以8万元购买该门面,同时向卖门面的单位和经办人支付好处费8万元。

  4月11日和16日,她分两次向周某支付了15.5万元,其中包括好处费7.5万元,余下5000元缓付。随后,她与南岸区某综合贸易商行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该商行位于南坪正街一间套内面积23.65平方米的门面,并经南岸区房产交易所核准登记。

  认为有猫腻告帮忙同学

  但事后,余某了解到该门面是公开销售,并非周某所说的需要向卖方及经办人付好处费才能购得。余某说的要支付好处费才能购买该门面的事实不存在,余某认为其中一定有“猫腻”,遂拒付余下的5000元好处费,同时将同学周某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周某辩称是在余某的委托范围内处理委托事项,对好处费与余某进行了协商并得到其认可。同时,她收到好处费7.5万元后,已于4月12日、16日、17日先后交给门面买卖中的当事人,并出示了付款对账单,以证明自己并未占有此款。因此,她并没有不当得利。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自己得利,由此引起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不当得利者应返还其所得利益。

  但本案中,余某委托周某购买门面,并与其协商后同意支付好处费,系余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审理中,周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将该款项付给了他人,并未实际占有,而余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周某占有该款,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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