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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被搜身最少应获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4:49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季耀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草拟工作已全部完成。建议稿提出,消费者如遇被搜身等严重精神损害行为,最少应该获赔1万元。

  遇严重精神损害行为最少获赔万元

  目前许多超市都有查验发票的行为,个别超市在商品失窃时甚至对顾客搜身。建议稿总起草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巧良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经营者如侵害消费者人身权致使其受到精神损害,应给予一定赔偿,但具体标准和数额一直没有定论。因此建议稿明确提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等严重精神损害行为,消费者最少可申请赔偿1万元。

  旅游途中强制消费可追加一倍赔偿

  一些旅行社组织游客到购物点诱导甚至强制游客消费并从中收取回扣的事件时有发生。建议稿规定,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路线、游览景点、食宿标准等事项。如安排旅游购物,应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地点、次数、时间。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等,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相关单位,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假手服务费用总额的一倍。

  受虚假招生广告欺骗可要求退学费

  张巧良律师表示,目前个别培训机构虚构培养协议和就业率,以虚假的学生成绩广揽生源,这种行为对正规培训机构造成很大冲击,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稿就此提出,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如有不具备招收受教育者的合法资格、以虚假的学生成绩证明教育成功、虚构培养协议或就业率等行为,受教育者有权要求其加倍退还全部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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