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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养犬规定》气氛“相当热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5: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在主城区设立限养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狗应当缴管理服务费,无证饲养罚500-1000元……昨日,有关部门举行《重庆市养犬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该市人大、法制委、市工商局、农业局等相关单位及市犬业协会、市小动物保护协会相关人员参加了讨论。

  主城区限养烈性犬

  《规定》由重庆市公安局拟定,共有40条。《规定》指出,主城区以及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为限养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可划定并公布限制养犬范围;限养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要求,个人养犬应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还要向住所地派出所申请,要有当地犬只免疫证明、养犬者身份证件、犬只相片等。

  携带犬只不能乘公交

  《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当征求驾驶员的同意;禁止犬类出入的场所包括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等公共场所,以及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养狗应缴服务费

  根据《规定》要求,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年度拟收200元。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没有取得养犬许可证而擅自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暂扣犬只,并可处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将被责令限期办理,限期内没有办理的,每只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流动兜售被禁止

  《规定》对犬类销售及养殖场所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销售者要有固定的销售商店或摊位,不得流动销售;销售犬只必须笼养;销售犬只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建立销售登记制度,犬只出售后,销售资料应妥善保存2年备查。

  另外,养犬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听证气氛“相当热烈”

  听证会上,与会人员围绕《规定》展开了热烈讨论,其中养犬到底应当缴纳多少管理服务费、流浪狗应该怎样收留和处理、哪些种类犬只属禁养范围等问题大家最为关心。与会者有条犬只“计划生育”方面的建议颇有意思:建议养狗的市民积极到宠物医院给狗狗绝育,以便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狗数量和控制犬类数量剧增。

  因为讨论关系到千家万户,内容相当敏感,昨日听证会没有邀请任何媒体参加。一位不愿表明身份的与会者透露,讨论从上午9点开始,由于大家在个别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因而会场气氛“相当热烈”,一直持续到中午时分才宣告结束,目前暂无明确结论。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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