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可“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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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5:3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新华社长沙11月23日电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日前出台。按照这个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和解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规定明确: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据了解,近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3年以下轻微刑事案件占4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15%。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世雄表示,这个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