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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效益深圳指标体系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5:40 深圳商报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和谐效益深圳指标体系获支持

  【本报讯】深圳建立“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指标体系,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统计制度的创新做法,在特区立法层面得到了有力支持。昨天上午,正
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交的关于重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议案,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国家还没有的统计标准的规定,获得委员们一致认同。

  今年8月,全国第一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效益的统计体系—“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在深圳正式推出,标志着深圳正式告别“唯GDP论”,社会反响热烈。本月初,尚在完善中的“和谐深圳”评价指标体系,也首次对外披露,听取公众意见,幸福指数等新名词广获赞誉。“和谐深圳”与“效益深圳”两个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实施,是深圳经济特区通过创新统计制度,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

  在这种社会经济发展思路大调整和统计制度创新转变的新时期,1997年试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已不能满足我市当前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市政府组织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以便更好地发挥统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采集、咨询、监督和决策服务的功能。

  本次修改最有突破性,也是最引人瞩目之处,就是规定“政府统计活动执行国家制定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的同时,当“没有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的,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要求的地方补充性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建立与国际统计标准相衔接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和统计数据交换体系。”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璞指出,本次修改严格遵守了国家统计法有关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规定,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深圳建立创新指标体系的要求。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初审认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展循环经济,也需要与国际惯例相衔接,此次修改,为深圳统计工作改革创新预留了必要的法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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