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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担70%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5:58 都市快报

  通讯员 袁跃文 钟 巍

  本报驻台州记者 孙自鸣

  本报讯 45000多元,明明刚存进银行,怎么转眼就在广东被人刷卡消费光了!今年8月,碰到这样的事,台州的张国华心里真当懊恼。

  由于一时难以查出到底是谁干的,他只好将银行卡所属的路桥农行告上了法庭。

  11月21日,路桥法院一审判决路桥农行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某存款损失人民币31499.44元及相应利息。

  45000元转眼没了

  张国华是路桥区峰江街道人,和老婆在外做点小生意。

  8月3日中午,在江西泰和县做生意的哥哥打电话说,已将45000元钱汇到他开设在路桥农行的账户上。8月4日中午,张国华去取钱时,发现银行卡上的钱被人取走了。

  路桥农行给张国华提供的明细对账单显示:8月3日存进去的钱,当天就被人从广东惠州的工艺品店、服装店刷卡消费或在ATM机取现。随后,取钱的人还不断查询银行卡的余额,估计是想知道卡里是否又有钱存入。

  警方发现可疑人物

  张国华的活期存折是2003年11月在农行路桥支行商城街分理处开户,设有复杂密码,凭存折(银行卡)和密码支取。

  让他不解的是,存折(银行卡)和密码都妥善保管了,没有透露给外人,钱怎么就被人取走了呢?

  路桥警方在广东调查时发现,曾有一个购买黄金戒指的男子神色紧张可疑,男子年约40岁,身高1.60米左右,手臂上有一个文身,此人可能就是盗用银行卡的人。

  法院认定银行有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张国华银行卡里的45000余元被人在广东刷卡消费和在ATM机取现,没有异议。但是,针对“存款是否被冒领、被冒领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两个问题产生分歧。

  焦点一:张国华的存款是否被冒领?

  原告认为存款是被人持伪卡冒领的,并提供了路桥警方在广东的笔录和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案发前后自己没去过广东。

  而被告认为,人、卡可以分离,虽然原告人在村里,不能说明他的银行卡没有离开过他。银行方面还认为,根据银行卡章程有关规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本人之行为,是合法交易。

  法院审理认定,结合相关信息,相信原告的存款被人冒领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原告本人正常取款消费的可能性。

  焦点二:被冒领的损失该由谁埋单?

  被告称,密码等电子信息记录是交易的有效凭证,为储户私人所设置和拥有,储户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

  被告称,原告存款如确被他人所冒领,可能是原告自身泄露密码所致。对此,原告张国华一再表示,自己一直谨慎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从未向第三人泄露过密码。

  庭审中,被告一直强调电子交易领域中私人密码使用的有效性,却忽略了真实有效的银行卡是银行合法付款时不可或缺的条件。

  法院认为,银行是卡的发行者,伪卡的识别义务在于银行,银行未能识别假卡,构成重大过错。银行作为经营者,对于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承担责任。

  提醒

  据台州警方介绍,今年夏秋之交,台州多名储户的存款被犯罪分子从省外支取或消费。

  银行方面提醒,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密码,遇到有短信提醒在消费或取现,要立即通过电话银行查询,并报告银行,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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