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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教师赢了劳务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7:32 扬子晚报

  

洋教师赢了劳务官司

  如今,在南京工作、生活的外国人越来越多,据有关政府部门统计,在宁外籍人士已超过2万人。与此同时,外国人在宁发生的劳务等纠纷也逐年增多。昨天,一位外籍教师又因为遭校方解聘后赔偿金谈不拢,坐上了被告席,并在一审中赢了官司。

  昨天上午,来宁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查利斯坐到了被告席上。面对原告公司即自己的雇佣单位代理人“一笔笔看似合理的账单”,查利斯委托其律师一一反驳,并提出在公司未提前告知他的情况下“退工”的各项经济损失补偿请求。双方提交证据、诉讼意见并展开法庭辩论。最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支付查利斯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争议一:

  工资实发与签领不一致

  据原告代理人诉称,查利斯于2004年10月26日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教师雇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被告的职位为教师。去年7、8月份,查利斯在任教期间“带薪休假”离开中国,原告认为查的离职给其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这两个月份,原告公司共扣除查的事假工资1600元,及相关水电费,7月份工资被告自行领取后,8月份工资则由教务长Barry代为领取,并已交付给查。

  法庭辩论中,查利斯指出原告所诉并非事实真相。他拿出两张由原告寄发的工资邮件,其信封上标注,原告当年7、8月份支付给查的分别是4600元和3708元,合计8308元。

  争议二:

  “解职”还是“解聘”存分歧

  2005年11月1日,查利斯被原告任命为教务长。但仅仅一个多月后,公司突然提出“解聘”,之后也未安排查的教学课时,直至查自动离职。当年12月8日,原告公司向查发出一封“英文邮件”,书面告知解聘查教务长一职。查在接到该“解聘”通知后,从当年12月12日-2006年1月19日,教学课程时间仅为20小时,远远低于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此期间,公司发放给查2700元工资,均由教务长Barry代为领取。因此,原告坚持认为,查要求公司承担25%的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所称“查自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提前通知补偿金”的观点,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查利斯委托的律师朱红兰称,原告再三提出其与查仅为“解聘教务长”一职而非“解聘劳动合同”,完全是原告的托词和借口,是为了逃避其解除合同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朱律师指出,查在去年12月8日收到原告公司标题为“walking papers(走人通知)”的邮件,该邮件明确说明,原告公司已将被告“dismiss(辞退)”。

  判决:

  未提前告知解聘应补偿

  法庭经过对双方意见及提交证据的审理认为,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法庭认为,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由于查已在原告单位工作一年多,依据其月平均工资,应获得经济补偿金11666元。原告未提前30日通知查终止劳动关系,还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5833元。

  依据我国劳动法、我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在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查利斯工资、经济补偿金、房屋租金补贴、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工资补偿等共计3万余元。

  法官提示:

  老外打官司适用本土法规

  昨天庭审结束后,为查代理本案的朱律师表示,法院基本支持了查利斯的大多数申诉请求,原告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定,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法律规定的,虽然该公司并没有扣欠查的工资,但其委托他人代领工资及对我省劳动合同法的“认识盲点”,导致其最后败诉并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本案审理的建邺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孙卉也表示,在审理这类当事人为其他国籍身份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都将依照我国的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审理,但一般老外在与雇佣单位签订合同时,会依照其相关工种及待遇做好一系列约定,这些约定应当视为有效“协议”,雇佣双方都应及时保留,一旦引发诉讼,都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实习生 李卫亮 本报记者 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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