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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严格执法的一把“利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9:18 河北日报

  问:《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强化安全责任。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两个主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暂行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对强化两个责任主体,激活各方面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规范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领
域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执行程序,增强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三,促进安全执法。《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严格执法提供了一把“利剑”,为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进一步推进安全执法,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必将起到重要作用。第四,加大治本力度。《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要求,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

  问:《暂行规定》列出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七类25种违法违纪行为、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五类18种违法违纪行为,还有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依据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中所列违法违纪行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在《暂行规定》中设定了具体的处分档次。譬如,生产经营单位“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是根据《矿山安全法》第40条设定的。又如,“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根据去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2条设定的。二是中央纪委有关文件已有规定的,这次列入《暂行规定》。譬如,“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就是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设定的。三是根据安全执法和事故查处中发现的问题新设定了15种行为。这些行为是在广泛调研、全面梳理、系统归纳的基础上列出的,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取得了共识。

  问:《暂行规定》为什么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列入其中?

  答:《暂行规定》之所以把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列入其中,意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最终是要由企业来落实完成的,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自觉接受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如果有法不依,失职渎职,就要按照《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从实践来看,由于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着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职责,如果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就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因此,《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比较突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做了相应规定。

  (据新华社电)

  □李亚杰 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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