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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离职 员工被判赔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9:2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于洋)向群在南岸某机电公司工作。2005年4月25日,向群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效力自当年4月20日起,至2007年4月20日止。

  今年3月29日,向群以患有乙肝、身体长期不好为由向公司副经理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暂时离职,副经理对此表示同意。5月初,向群突然收到了劳动仲裁委要其出庭的通知。原来公司已将其告到劳动仲裁委,要求向群承担单方面辞职的违约金4万元及经济损失1万
元。向群不服,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他的辞职行为并未违约。

  昨日记者从南岸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向群支付单位4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向群当庭出示了《离职申请》和《肝病防治报告》,认为他的辞职得到了单位允许,不存在违约。而被告单位则针锋相对,辩称向群辞职并未向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提交任何离职申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公司还称,由于向群“不辞而别”,导致公司开发一款新产品失败。据此,该公司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未按劳动合同离职违约

  法院审理后查明,向群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向群和用人单位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金4万元。劳动者辞职或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将工作移交,完成相关的辞职手续。这些合同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向群未按劳动合同离职,已构成事实上的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被告公司方提出向群应该承担公司开发新产品失败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公司未能举示向群离职与开发新产品失败的关联性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向群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双方都应遵守劳动法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针对此案点评说,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订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聘劳动者,如劳动者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聘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样,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也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向群与单位签订了合同,如果向群不能证明该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就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如果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可以索赔。

  相关链接

  哪些情况劳动者可随时炒单位鱿鱼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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