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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办法》正式实施 零售商促销不能"任意妄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0:5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闫漪)以后,零售商在搞促销活动过程中,其促销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任意妄为”了。昨日,记者从唐山市贯彻五部委两个《办法》座谈会上获悉,《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分别于2006年10月15日和2006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法规的正式实施将为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
序起到重要作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以后,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此外,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等。如果商家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保证切身利益不受损害。

  唐山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一些零售商为加大促销,打出“买一赠一”的幌子,却不明示赠什么,这其中就存在着诱导因素。两个《办法》实施以后,商家这些不正当的促销行为将得到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零售商促销行为也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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