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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可用联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2:01 江南都市报

  我省从下月1日起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郭宁、实习生黄蕊报道: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江西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已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办法有新规定,夫 妻共有财产可用联名制。

  ●学校不得限制录取女性的比例

  该办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 女性的录取条件,不得制定限制录取女性的比例。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有权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 拒绝、歧视,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其收费标准。

  ●上下班途中流产享受工伤保险

  该办法还规定,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的工作时间、抢险救灾中,发生妊娠中止或 者失去生育能力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夫妻共有财产可采用联名制

  现实中,夫妻共有财产以男方名字登记的居多,出现财产纠纷,女方难以举证。财产联名制的目的是通过夫妻共有财 产的联名登记,为妇女提供共有财产证明,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该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收入等不正当理由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女方的财 产权益。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未经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无权出卖、抵押、典当或者作其他处理。夫妻对共 有财产可以采取联名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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